工伤职工可享疗养

    近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将视同工伤。工伤职工需要康复的,将提供专门资金给工伤职工在康复机构接受疗养。职工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不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算工伤。同时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是工伤。修订后的 《条例》列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将被视同工伤。

  工伤职工申请康复、疗养需要提交三个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疗养。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受伤职工可以进行康复,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