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拒绝转移职工的社保关系

       2006年5月24日,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为公司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4年,服务期届满前,如刘某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3万元,但为公司服务每满一年减少25%;服务期未满刘某离职时,若拒不交违约金,公司有权不予办理刘某各种关系的转移手续。

       2006年12月,刘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2007年1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公司一直拒为刘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直至2010年9月,刘某先后诉诸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要求公司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并承担因未能及时转移而导致其不能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总计3.5万元。在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一审过程中,该公司认为有合同约定,不应承担为刘某转移各种关系的责任,并提出刘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申诉及诉讼时效,要求驳回。

       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为刘某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以协议约定为由拒绝转移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职,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劳动者的档案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街道或者人才服务中心,无权以劳动者不交培训费、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等为由予以扣押。同样,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具有强制性和唯一性的特征。当社会保险关系变更与终止时,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提出刘某因服务期未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交纳违约金,其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与刘某的争议。但如果想通过扣押刘某人事档案的方式来达到要求刘某缴纳违约金的目的,则是不可取的。

       《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如刘某不交违约金,房地产公司有权不予办理刘某各种关系的转移手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故一审法院未采纳该房地产公司的答辩意见,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焦点之二,在于劳动者要求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请求是否超过申诉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刘某一直要求房地产公司予以办理转移手续,但公司拒绝为刘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对该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刘某诉讼请求超过申诉及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未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