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不合法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在机关工作的临聘人员,大学毕业后和同学一起于2009年1月参加了某单位的招聘考试,我们通过面试后,与该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月续签了一年合同,期限至2011年1月。现在,据我们了解,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该单位提出要清退我们这些临聘人员,请问,我们可以拒绝单位的清退吗?

  读者 汪峰

  汪峰读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为:(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据此,用人单位应当与你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第二次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如不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须找出是否存在以上法定情形,并根据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