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高峰期小心陷阱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能够寻找到一份理想的职业成为每一名大学生的梦想。对于久居象牙塔里的学生们来说,在找工作过程中面对各色人等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高校云集,海淀法院审理的大学毕业生维权案例不计其数。民一庭的法官结合审判实践,提醒应届毕业生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入职体检免受歧视

  小张是北京某名牌大学法律系毕业生,今年5月被一家国企法务部门录用,但是在随后6月份进行的入职体检中,小张被查出携带有乙肝病毒,为此,该国企拒绝录用小张。多次交涉无果,小张将该国企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拒绝录用而造成无法及时寻找其他工作的损失1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应受法律保护,该国企在小张已经符合岗位的录用条件且身体合格后,没有及时录用小张,应该赔偿小张因此产生的损失。

  通过层层筛选,总会有幸运儿成功地被用人单位选中,但是在入职之前,用人单位一般都会进行入职体检,来确定毕业生基本的身体素质是否符合要求。

  法官告诉记者,在实践中,除了用工职位有明确的要求并且提前在招聘时公示外,一般而言,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携带乙肝病毒、身高不足、体重超标等原因拒绝录用应届毕业生,如果毕业生因上述原因而遭拒,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方协议并非劳动合同

  小刘毕业前与甲公司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限。毕业后,小刘按照约定入职甲公司。入职以后,甲公司长期不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过交涉,甲公司答复小刘说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了,就没有必要再签订劳动合同了。小刘不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刘的申诉请求。

  法官说,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首先,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另外,要注意劳动合同有其最基本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不能以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入职登记表等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条款要合法

  小胡为非北京生源毕业生。2008年7月毕业后入职北京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由单位解决了北京市户口。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公司为小胡解决了北京户口,所以小胡在该公司工作必须满五年,否则不满一年交纳1万元的违约金。2009年10月,小胡辞职,该公司要求小胡交纳违约金无果便将小胡诉至仲裁委。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该公司的申诉请求。

  法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涉及培训费用和保密义务的违反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劳动者要注意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比如说约定了户口落下之后劳动者提前离职缴纳巨额违约金等条款,即使劳动者违反了上述条款的约定,也会因为上述条款本身违法无效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试用期亦有权利保障

  2008年6月1日,小张与某科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每月2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3000元。试用期满后,小张经过了解,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便向仲裁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超过期间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仲裁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其应该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与小张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违法,公司应该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补足小张2008年8月工资差额500元。